close


摘錄著作權法部份條文~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三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
       一、著作: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。

       二、著作人:指創作著作之人。

       三、著作權: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
       四、公眾: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。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
         多數人,不在此限。

       五、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
         法有形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
         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
         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

       六、公開口述: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

       七、公開播送: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
         或其他器材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由原播送
         人以外之人,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
         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

       八、公開上映: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
         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

       九、公開演出: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
         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,將原播送
         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

       十、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
         作另為創作。

       十一、散布:指不問有償或無償,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
          眾交易或流通。

       十二、發行: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。

       十三、公開發表:指權利人以發行、播送、上映、口述、演出、
          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。

       十四、原件: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。

      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,包含電影院、俱樂
       部、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、旅館房間、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
       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。

第二章 著 作

第 五 條  本法所稱著作,例示如下:

       一、語文著作。

       二、音樂著作。

       三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。

       四、美術著作。

       五、攝影著作。

       六、圖形著作。

       七、視聽著作。

       八、錄音著作。

       九、建築著作。

       十、電腦程式著作。

      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,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


給親愛的啦啦隊員、教練、裁判和一般學生
如果,大家還是對"抄襲"的行為不痛不癢,那麼,就得讓在乎的人來規範大家!
保障創作的人,尊重原創者!

至於抄襲的定義和規範,還需要深入解釋,是佔作品的多少比重才是抄襲?或是讓人有相關聯想就叫抄襲? 那學習算嗎? 學周星星講話算不算? 舉一反三算不算?
網路世界的發展,讓著作權變得更複雜難解。而,法律文字都是靠解釋來的,能規範的密度有限,再細都會有人犯規! 犯錯的,往往是身邊的人~

說穿了,如果你不告而取,用我的東西,獲得比我原創發表更多的利益,我不叫出來,很難! 就算只有1/100,你都要被針對。
就是說,如果你不告而取,用我的東西,完全沒有獲利甚至是一敗塗地,我不笑出來,很難! 就算搞得很悲慘,你還是有犯規!


小羽(如果只要抄就好,誰還要創作!?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小羽教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